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再现医疗纠纷一审被判赔款37000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决
鲁网8月27日讯 近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因护理行为不当导致住院病人摔伤等诊疗行为过错承担50%责任一审判决被判赔偿37,341.76元,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二审上诉后被判维持原判决。
据公开信息显示,患者夏秀芳于2018年1月25日因“发作性眩晕、恶心、呕吐2小时”入住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的老年医学科。2018年1月31日11:38患者夏秀芳在卫生间摔伤。患者在事发当日身体状况不宜下床行动,其按呼叫器叫来护士要解小便,值班护士杨萌娜立即进入病房要协助患者夏秀芳床上小便,但患者坚持要去卫生间,护士在扶夏秀芳前往卫生间后,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护理义务。在扶患者夏秀芳到卫生间后因故离开,致使发生夏秀芳摔倒受伤事实。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夏秀支付赔偿款37,341.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6.87元减半收取2,948.00元,原告负担2,400.00元、被告负担548.00元;鉴定费4,420.00元,原告负担2,210.00元,被告负担2,210.00元。
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对判决提起上诉,被驳回并维持原判
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夏秀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4元,由上诉人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负担。
责任编辑:曲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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