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速交警:酒驾醉驾法律不可“融”

2020-11-09 18:4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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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9日讯(记者 管晓慧 通讯员 郭钰锟)11月7日,烟台高速交警支队莱山大队民警在夜查中查获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晚21时,烟台莱山大队执勤民警依托莱山收费站开展夜间酒醉驾专项行动,一辆白色小型面包车时走时停,执勤民警见该车形迹可疑,立即上前拦截检查,果不其然,经呼气式酒检仪检测,驾驶员孙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64mg/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然而,在检查过程中,民警注意到积极配合的孙某某似乎表现的有些异常“亢奋”,总是无意间催促民警,还不断提醒民警“赶时间”。一番询问后,孙某某这才将酒后驾车的缘由告诉民警。原来,孙某某当天晚上与朋友聚餐喝了两瓶啤酒,本没有驾车外出的打算,谁知接到女儿母亲的电话,称女儿突然发高烧,可能需要送往医院。听到女儿身体不适,便要开车回家,一起聚餐的朋友赶忙劝道赶紧叫个代驾,十几分钟转瞬即逝,可迟迟未见到代驾的影子,这期间家里的催促电话不时响起,孙某某的耐心已经被消磨殆尽,决定不再等下去,便开车上了路,结果刚上高速就被交警查获。民警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教育批评,告知其不管是什么原因,喝了酒之后都不能开车,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也是对家人的不负责,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的处罚。

  

  烟台高速交警提醒大家,有些驾驶员认为,在诸如给危急病人看病这种情况下,“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便会“冒险”以身试法,即使酒驾或醉驾,法律也会“通融”。这种想法是要不得的,酒驾醉驾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违法行为,处罚也是相对严厉。所以,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要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曲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