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对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2020-02-10 18:5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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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10日讯(记者 管晓慧 通讯员 烟公宣)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期。然而,在全民众志成城防控疫情、减少疫情扩散的关键节点,仍有人心存侥幸,我行我素!

  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拘留!

  2月8日19时许,莱阳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接110指令:辖区某村有人聚众赌博。

  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村民吕某仁家现场抓获打麻将赌博的赵某东、吕某言、于某安、于某东,现场查获赌资4100余元,赌博用具若干。

  民警遂将涉案人员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对嫌疑人吕某仁等五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

  疫情当前驾车冲卡,严惩!

  2月9日,龙口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一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人员。

  经查,2020年2月9日0时许,吴某(男,24岁,吉林人,暂住龙口)驾驶汽车行至龙口市东莱街道某村疫情防控劝返点时,不听劝阻,趁工作人员不备,驾车强行闯卡,将办公桌撞翻后逃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吴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龙口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房东隐瞒不报,严管!

  2月8日,芝罘分局幸福派派出所在对随访信息进行排查时发现,从湖北武汉来烟的杨某近期暂住在其叔叔租赁的出租屋内,但是该出租屋房主至今未按规定登记和报告相关情况。

  了解到这一信息后民警迅速依法传唤房东,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房主行政处罚,同时对其批评教育、宣讲相关政策。截止目前,杨某一直自我隔离,且体温正常,并无感冒发烧症状。

  疫情防控事关烟台市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请广大群众务必严肃对待防疫工作,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唯有全民齐心协力,共同抗击,才能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烟台市公安局通告

  为彻底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依法严厉惩处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疫情处置指挥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20年1月21日以来,从疫情较重地区来烟人员、本省从省外返烟人员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至今尚未报告登记的,应当在2月6日24时前向所在单位、村委和社区报告登记,此后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登记。登记后按社区防控要求,采取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等措施。凡有发热、乏力、干咳等不适症状的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主动向所在单位、村委和社区报告登记。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登记或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且明知患有或者应当知道自身可能已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故意或者放任传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按照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通道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按照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等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的,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涉嫌犯罪的按照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虚假疫情等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诈骗公私财物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单位、出租房屋业主等相关人员,对涉疫重点人员不报告,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拒不落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疫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防疫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十、有其他妨害、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烟台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责任编辑:孟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