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君等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2019-08-31 10:43:00 来源:胶东在线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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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上午,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朱永君等3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山东省基层法院系统审理的规模最大、被告人数最多的涉黑案件之一,被山东省扫黑办列为挂牌督办案件。首要分子朱永君被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朱永君即在社会上逞强斗狠、寻衅滋事,逐步有了恶名,后相继网罗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以来通过控制海产品收购、从事海域养殖、经营土石方工程,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3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向基层组织渗透,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保护,在烟台市高新区、牟平区形成一定的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朱永君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朱永君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都洪峰、王鹏飞、陈浩、井涛等人为骨干成员,李林、孙成竹、于福家、孔静、王晓伟、王迎超、徐延铎、李卫岐、邹佳辰、邹良良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闫全、孔志豪、杨学勇、田富禄、刘鹏、刘双双、王贵颜、尹帅、王兴、孙正伟、张杰、曹伟亭等人为其他参加者。被告人朱永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永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哄抢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串通投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十七年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部分被告人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群众代表及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近亲属等270余人旁听了本次宣判。

责任编辑:孟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