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鲁网7月21日讯(记者 管晓慧)21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桂一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通告内容如下: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严厉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本通告:
一、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自即日起,凡负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2020年8月20日前到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逃避、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三、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构成违纪违法的,建议有关单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严厉敦促: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要主动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制裁。本院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曲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