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五部门联手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行为
鲁网3月9日讯(记者 管晓慧 通讯员 孙洪安 曹静)日前,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烟台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全市公平竞争专项行动。本次行动将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以及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作为清理重点。
本次行动的清理范围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等具体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或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制定(或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清理行动中,将全面梳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将列出目录,逐一对照清理重点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审查标准,逐项研究分析,对发现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将及时作出处理,确保应废尽废、应改尽改。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将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将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并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
责任编辑:孟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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