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活动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19-08-09 16:2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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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烟台8月9日讯(记者 管晓慧 见习记者 尹钰婷 通讯员 莫言  云利) “斤、磅、盎司、CC、尺、寸、匹”等等这些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计量单位,却不属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月8日,记者从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从事八类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根据计量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计量所黄伟钊主任介绍说,“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据了解,根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七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制作发布广告、电子信息;标注商品标识、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印制票据、票证、账册、证书;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技术文件;出具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检测数据;制造、修理、使用计量器具;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从事进出口贸易、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以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孟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