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生鲜灯”——烟台莱州2家食品经营单位被处以警告处罚
鲁网12月19
日讯 日前,烟台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肉食店、某生肉专卖店2家猪肉销售单位,违规使用“生鲜灯”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这2家猪肉销售单位均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近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城港市场监管所在开展食用农产品“生鲜灯”使用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辖区内某肉食店、某生肉专卖店2家猪肉经营店,销售猪肉的专柜上仍悬挂着有改变猪肉颜色的“生鲜灯”。在这种特殊灯光照射下,猪肉呈现粉红色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的辨识。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以上2家猪肉经营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均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以上2家猪肉经营单位均已按要求整改到位,将“生鲜灯”拆除,更换普通照明灯具。
据莱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生鲜灯”曾在超市、农贸市场中被普遍使用,可使商品色泽更鲜亮、看起来更新鲜,但同时对消费者起到了误导作用。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开展食用农产品“生鲜灯”使用专项检查,对拒不改正继续违规使用“生鲜灯”的经营者,依法立案查处,从严处罚,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让消费者买的放心、吃的放心。同时,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通讯员 任相朋 毛振强)
责任编辑:管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