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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2-31 15:46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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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烟台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立新介绍了《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

  鲁网12月31日讯(记者 管晓慧 见习记者 刘芳良)12月3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烟台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立新介绍了《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

  据了解,2015年,烟台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获得立法权后,烟台市司法局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严把立法起草、审查质量关,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其中提请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地方性法规11部;制定出台市政府规章11部;受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委托组织起草省级立法《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草案)》1部。重大立法事项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汇报,重点领域立法取得新成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稳步推进,为烟台市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

  烟台市自获得立法权以来,在重点领域立法有序推进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民群众在立法过程中的“话语权”,更加注重打造大众创新、万众参与、开门问计、精准立制的法治生态,全力构建立法“民意直通车”,行政立法工作多次收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烟台市司法局被司法部立法三局确定为地级市司法行政工作联系点,更是烟台市立法工作向更高、更好方向发展的一次重要机遇。

  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必然要求,但一直以来,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影响了立法质量和立法实施效果。烟台市政府高度重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陈飞市长多次作出指示,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制度建设,保障公众立法参与权,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近期,烟台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烟台市实际,组织起草了《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草案)》,并在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后经11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1月27日以第146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形式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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