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因诊疗过失被判赔偿十五万余元

2020-07-03 15:4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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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3日讯 近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因诊疗行为过错承担35%责任一审判决被判赔偿153377.22元,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一审上诉后被判维持原判决。 

  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因诊疗过错被判承担诊疗行为过错35%责任 

  据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11月16日9时05分,王某莲因“胸痛8小时”到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就诊,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以急性心肌梗死将王某莲收治入院,初步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急性前壁心肌梗死(ST段抬高型)、KillipI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于当日上午10时40分给王某莲行“单根导管的冠状动脉造影术”,12时左右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宣布王某莲临床死亡。 

  王某莲丈夫林某典、子女林某宁、林某珠、林某敏、林某认为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在为王某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申请对“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对王某莲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对王某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范围30%-40%”,林某典、林某宁、林某珠、林某敏、林某支付鉴定费9750元及前期听证费用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烟台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并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定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对王某莲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35%的民事赔偿责任。 

  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对王某莲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异议,法院认为根据林某典、林某宁、林某珠、林某敏、林某提交的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窑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诸城市龙都街道杨春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王某莲居住在城镇,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定林某典、林某宁、林某珠、林某敏、林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5373.78元、丧葬费37562元、死亡赔偿金316392元、鉴定费11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按照35%的责任比例赔偿林某典、林某宁、林某珠、林某敏、林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33377.22元【(15373.78元+316392元+37562元+11750元)×35%】,赔偿林某典、林某宁、林某珠、林某敏、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153377.22元(133377.22元+20000元)。 

  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对判决提起上诉,被驳回并维持原判 

  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林某典、林某宁、林某珠、林某、林某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诉人对王某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范围30—40%是错误的。上诉人对患者王某莲的病情不应给予斑块旋磨术,鉴定意见中认定上诉人的过错没有依据;在急诊PCI情况下血压152/91mmhg不是手术禁忌,上诉人不存在过错。患者王某莲是急性心肌梗死入院,病情严重才导致死亡,上诉人对其病情诊断正确,治疗准确无误,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莲因病死亡,上诉人没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2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莲因病到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就诊,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将王某莲收治入院,进行治疗,当日,王某莲临床死亡是客观事实。关于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对王某莲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王某莲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一审期间,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死者亲属对鉴定意见书进行了充分质证,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所提异议,鉴定机构也进行了答复。经审查,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合理,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予以采信。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主张鉴定意见错误,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确定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正确、合法,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主张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王某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王某莲死亡给被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造成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故一审法院确定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承担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妥,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主张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于法无据,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8元,由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负担。

  本网记者将持续跟踪报道。(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曲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