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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揽业务承兑假票据 烟台银行遭骗420万

2019-07-09 14:0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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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烟台7月9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则涉及烟台银行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08年9月,烟台润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郭某某通过伪造《三方合作协议》和收款收据,先后承兑汇票贴现590余万元,为烟台银行造成本金损失420万元。

  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郭某某于2001年注册成立烟台鹏润贸易有限公司,2004年注册成立烟台之润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伊利液态奶,其是主要经营负责人。烟台之润商贸有限公司付款给伊利公司或者是由银行为该公司向伊利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该公司再把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伊利公司,伊利公司收到款或者汇票后,按照合同提供相应的奶制品,烟台之润商贸公司将相应商品销售取得收入后就把款项打回银行归还承兑汇票款项。

  2008年,在三方协议到期,而伊利不同意续签合同的情况下,郭某某为继续在烟台商业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周转资金,通过伪造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赵某的签字,与烟台市商业银行福山支行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9月24日、25日、26日,郭某某用烟台润之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依据上述《三方合作协议》,向烟台市商业银行福山支行申请开据了三张收款人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为将三张承兑汇票贴现,郭某某私刻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态奶事业部财务专用章,伪造了伊利集团收到三张承兑汇票的收款收据,于取得汇票当日贴现590余万元。

  据伊利集团液态奶事业部财务部开票室工作人员张某和烟台地区销售商赵某证词,伊利集团从2006年开始不接受地方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且涉案的三张承兑汇票伊利公司没有收到过。在三张承兑汇票后面背书的伊利集团的印章是假的,因为伊利公司的印章的内沿都有蒙文标注,合同章则有数字编号。2008年11月7日的收款收据也不是伊利公司出具的,上面盖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态奶事业部财物专用章也是假的,合同上赵某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

  郭某某因无力偿还银行承兑款项而潜逃,烟台润之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被烟台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同时也为烟台银行造成本金损失420元。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对于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方面是知道其是伪造印章的,否则无法当天贴现的。

  烟台商业银行支行负责人常某在证言中表示,郭某某经常到其所在的支行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贴现业务的流程一般是先验票的真假,再到出票行查询,回复汇票无误后,让持票人提供承兑汇票上最后两手背书公司的合同,然后填写贴现凭证,扣除贴现息后将款打入最后一手背书公司的账户上,再把承兑汇票交到上级行,至此贴现业务结束。

  而常某在给郭某某办理贴现时,在验明票的真假,到出票行查询汇票无误后,就由其自己找熟悉的公司给做两手背书,然后造个假的购销合同,把钱打入最后一手公司后,再把款转入郭某某烟台之润公司或者鹏润公司的账户上。在本案中,常某为郭某某贴现的烟台市商业银行的三张汇票,最后两手背书都是盖的烟台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烟台永友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款是从永友保温到的烟台之润的账户上。常某证言称,这样操作帮郭某某办理承兑业务,是为了揽业务,增加支行的工作业绩。

  最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20万元依法退赔给烟台市商业银行福山支行。(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孟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