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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首例行贿案宣判 行贿人获刑1年缓刑1年

2008-7-8 18:48:27 来源: 水母网-烟台晚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YMG记者 于君 通讯员 巴仁)记者昨天从芝罘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办理的首起行贿案宣判,行贿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这是自1997年我国新《刑法》实施以来,我市第一起行贿人被判有罪的案件。

  被判有罪的行贿第一人姓韩,芝罘区人,51岁,原是一私营业主。2000年至2007年中秋期间,为了承揽污水处理工程安装,多次向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送钱送物。另外,其没有从事环保设施运营资质,但为了赚取运营费,分次送给职能部门分管领导购物卡等,要求给予关照,对其运营检测不罚款或少罚款。受贿者对他的违规行为没有“找麻烦”,每当检查前,韩某都会得到提前“通知”。在检查人员到来之前,他会及时通知排污企业要么停产,要么不排放,一次次检查就这样顺利过关。

  韩某这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全部行贿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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