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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房屋登记执行新收费标准 改为按件收费

2008-7-25 12:36:59 来源: 水母网-今晨6点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不再按面积或价款收取

    住房登记费标准为每件80元

    非住房房屋登记费每件550元

     (YMG记者 方春明 实习生 张奕 通讯员 李团结 )随着本月1日新的《房屋登记办法》的施行,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也随之调整。昨天,记者从市房产交易中心获悉,从7月份开始,我市开始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房屋登记费计费新的收费标准。

    按照新的计费标准要求,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再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另外,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责任编辑: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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