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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结汇新规试运行 影响烟台三千余家企业

2008-7-18 9:47:51 来源: 水母网-烟台晚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7月14日起,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在全国试运行。据悉,外汇新政旨在规范贸易投资活动,防范和抑制外汇异常资金流入,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解读这一“重磅”出台的新政策,不难看出其中深意。而面对其中有些“铁腕”色彩的新规定,企业有所忌惮,希望得到应对之法。

  据悉,新政将影响烟台三千余家外贸企业。昨天上午,我市举行今年以来的第四次外经贸信息发布会,帮助烟台3000余家有出口实绩的企业积极应对这一政策变化。

  新规14日试运行

  外贸企业普遍谨慎

  7月14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这一《办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于7月2日共同颁布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于14日试运行后,外贸出口企业对新规定态度较为谨慎,一些企业担心“进出口业务会受到多种制约”。

  “新规实施前,外贸企业的外汇核销操作很便捷,外贸企业在银行设立现汇账户,外汇到账后,向银行递交一张结汇申请单就可将美元兑换人民币,很快能搞定。”一位外贸企业人士分析认为,随着现在核查力度的加大,有可能将延长结汇时间,进而将会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的运转。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企业所顾虑的另一个“制约是关于预收款和延迟付汇的结汇比例。”据悉,目前外贸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般要求客户预付30%左右的货款。而新规明确,预付款不能全部结汇,目前将按照去年8月到今年7月一整年出口额的5%作为结汇上限;10月开始,每笔只结汇合同预付款的10%,同时总额不超过上年的10%,其余部分在贸易完成后结汇。

  “我担心如果结汇周期延长,企业的流动资金就可能出现困难。”一家企业代表坦言,预收货款一般是工厂用来购买生产资料的。现在,一些出口企业都采用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等结算方式,为降低贸易风险,要求客户预付汇,有的业务预付汇高达50%。他所在的公司就是经常采用预付款方式结算,新规定可能对企业影响不小。

  高高举起监管大棒

  有效监管异常资金

  “此举将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真实性审核手段,有利于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环境,规范货物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解决出口与其收结汇背离问题。就此而言,它对整体企业的长远发展是非常有益处的。”烟台外管局外汇管理科负责人贺海涛表示。

  贺海涛告诉记者,今年前5个月我国进出口顺差782亿美元,同比下降9%,但同期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同比增长57%,高出进出口顺差的差额超过去年全年的水平。

  “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大额‘双顺差’,外汇持续大量净流入,外汇储备快速增长。贸易项下外汇净流入的矛盾变得突出。”贺海涛分析认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大量流入,主要是由我国经济稳步增长、出口竞争力不断提高等经济基本面因素决定的。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汇率风险,出口提前收汇、进口延期付汇,进一步扩大了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的规模。然而,通过出口收汇申报与出口收汇核销的数据比对发现,一些无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大量出口收汇,还有些企业大量出口收结汇却长期没有实际出口。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企业进口付汇率较低,今年4月份只有73%,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延期付款虽然没有实际外汇流入,但也和预收货款一样,增加外债的压力。” 贺海涛进一步分析说,外汇资金通过贸易等渠道大量净流入,加大了货币调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推高通货膨胀,增加金融体系脆弱性。一旦形势突变,大量资金还可能集中流出,不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同时另有专家表示,此《办法》必将对今后贸易项下可能存在的异常资金进行有效监管,而政府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必将使部分通过此渠道的异常资金在新政策影响下为规避风险而止步或撤退。

  外汇管理专家支招

  早日适应积极应对

  出口收结汇新法的“冲击论”,事实上有些言过其实。记者了解到,该系统在我市的试运行基本正常,企业收汇、结汇等业务流程没有出现异常现象,也没有因为企业结汇额度和海关核查速度而影响结汇。

  17日上午,我市举行外经贸信息专题发布会,讲解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外汇,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两项政策,帮助烟台3000余家有出口实绩的企业积极应对这一政策变化。

  “从现在的情况分析,新政对外贸进出口行业的影响还没有表现出来,但有关各方如何使新政实施更加积极有效,收到多赢效果,仍是一个课题。”外汇管理专家表示,广大出口企业如早日适应变化,会应对好,甚至减少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实施后,我市外管部门陆续向相关企业发放通知,组织200余家企业学习,引导企业积极应对。

  银行人士则建议,出口企业应认真把握其中的时间节点,特别是抓紧对已有的合同及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尽快做好出口及预收货款的收结汇工作。同时尽快与金融部门衔接,并结合企业资金情况,做好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的项下出口收结汇。 ·YMG记者 孟宪臣 通讯员 侯杰 信见

  [背景链接]

  新规8月4日正式运行

  记者了解到,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已于7月1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而8月4日起,该检查系统正式运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是在海关总署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建立的。它与进口联网核查系统相类似,均是由银行操作,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联网核查,但  出口联网核查是总量的核查,比进口联网核查的操作更为简便。

  [政策链接]

  延期付款将网上登记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7月14日起,企业的预收货款通过互联网登录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预收货款登记。

  记者同时获悉,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的延期付款也统一实行网上登记,此前外汇局关于延期付款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企业无需再到外汇局柜台办理延期付款登记。相对于以往的外债登记业务处理,企业、银行和外汇局都会更便利。

  网上外债登记有时间节点

  记者昨天从第四次外经贸信息发布会了解到,目前,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超过一定期限的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网上外债登记管理制度,并实施相应的监控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自7月14日起,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在合同签约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签约登记和提款登记手续;登记的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政策解读]

  待核查账户不得划转

  记者从第四次外经贸信息发布会了解到,将于8月4日正式实施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将实行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管理。

  企业出口项下的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当先进入银行以企业名义开立的待核查账户进行专户管理。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为防止企业套利,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责任编辑: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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