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可处以罚款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公布并施行。昨日,烟台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详细解释了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据该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此外,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还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记者刘希恒 通讯员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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