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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导致权益受损 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2007-8-30 6:56:30 来源: 今晨6点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并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即将实施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向见义勇为“开绿灯”的明确规定。

  近日,记者从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这一新“条例”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与此同时,2000年12月22日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同时废止。在旧“条例”中,只对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而今,见义勇为者不管其家中原来的经济条件是否困难,只要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就给予支持;而且在所有申请援助的案件中,优先提供。

  另外,新“条例”的实施,也大大扩展了援助范围。以前,法律援助主要限于刑事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等事项。而今,扩大到了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劳动合同关系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

  援助“门槛”也进一步降低,新“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状况适当扩大受援人范围。这就降低了对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使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降得更低。

  针对新“条例”出台对市民许多“利好”的消息,为了让市民更多地了解,9月1日上午,市司法局将组织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在文化广场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广大市民可别错过机会。记者于君 通讯员韩秀仙

                              责任编辑:杨姝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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